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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新民初字第29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原告潘建华与被告杨新平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洮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洮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临洮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新民初字第290号原告潘某某。被告杨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某某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因原告潘某某申请撤诉减半交纳50元,由原告潘某某负担。审判员  赵进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