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二中行终字第015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9-09

案件名称

邵江金与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其他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二中行终字第01569号上诉人(一审起诉人)邵江金,男,1966年3月28日出生。上诉人邵江金不服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2015)西行初字第00785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邵江金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的《训诫书》是独立的行政行为,与上诉人产生的争议属于行政争议;上诉人获得该训诫书后有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查的请求权,上诉人据此向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于行政法律关系;本案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规定的受案范围,一审裁定认定事实不清和曲解法律。上诉人邵江金请求撤销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西行初字第00785号行政裁定书。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此案。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提起的行政诉讼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本案中,邵江金起诉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要求撤销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作出的(2014)第201403110230号《训诫书》。训诫属于非强制性的教育措施,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府右街派出所对起诉人邵江金进行训诫的行为,其法律依据为《信访条例》的相关规定,针对的是违反《信访条例》的信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邵江金要求撤销《训诫书》的起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条件,一审法院对邵江金的起诉裁定不予立案是正确的,本院应予维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一审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朱 印审判员 路 平审判员 胡红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 婕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