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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澄临民初字第07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常勤华与朱章英、江阴市永光染料助剂有限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常勤华,朱章英,江阴市永光染料助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澄临民初字第0740号原告常勤华。委托代理人薛荷娣。被告朱章英。委托代理人姚刚。被告江阴市永光染料助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章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负责人戴振威。本院在审理原告常勤华诉被告朱章英、江阴市永光染料助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常勤华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朱章英、江阴市永光染料助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常勤华申请撤回对朱章英、江阴市永光染料助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起诉出于自愿,且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常勤华撤回对朱章英、江阴市永光染料助剂有限公司、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江阴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0元(常勤华已预交),由常勤华负担。审 判 长  计 珉人民陪审员  许庆健人民陪审员  徐仁方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秦 银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