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即少民初字第7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即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即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即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即少民初字第765号原告郑某,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郑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 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林娜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