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全幸国与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行政补偿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冶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冶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全幸国,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大冶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鄂大冶行初字第00069号原告全幸国,无业。委托代理人汪庆丰,北京市楹庭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委托代理人顾冬庆,北京京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特别授权。被告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住所地:大冶市东岳路29号。法定代表人罗宏松,主任。委托代理人余泰福,湖北维佳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全幸国与被告大冶市东岳路街道办事处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要求追加征地主体大冶市人民政府为共同被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本院对该案不具有管辖权,故原告自愿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全幸国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顺喜人民陪审员 祈国良人民陪审员 徐 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叶梦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