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与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陈贵荣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陈贵荣,张恩桂,陈坤柱,陶有平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
全文
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六裕民二初字第02410号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住安徽省六安市。负责人:纪小岗,行长。被告: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陈贵荣,经理。被告:陈贵荣。被告:张恩桂,女,1963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被告:陈坤柱,男,1983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霍邱县。被告:陶有平,女,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住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六安分行诉被告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陈贵荣、张恩桂、陈坤柱、陶有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陈坤柱的相关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为了有利于本案的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经济开发区振东大道东侧房地权证第4185241、41××91、4119592号房产,裕国用2011第CS:9032号国有土地,上述财产由被告六安市康成食品有限公司保管、使用。二、查封被告陈坤柱所有的位于安徽省六安市人民路徽商国贸中心一期22号1-1001室产权证号为房地权证第××号房产,上述房屋由被告陈坤柱保管、使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李红枫审 判 员 卢继宏人民陪审员 陈 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罗 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