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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行初字第008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魏胜武与天津市南开区物价局物价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胜武,天津市南开区物价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

全文

天津市南开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南行初字第0087号原告魏胜武��男,198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天津市金厨食品有限公司员工,住天津市河西区大沽南路龙都花园5号楼24门506室,公民身份号码1201031983********。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物价局,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南丰路52号。法定代表人郭福斌,局长。委托代理人赵永顺,天津市南开区物价局干部。委托代理人刘会玲,天津睿亨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魏胜武起诉要求撤销被告天津市南开区物价局津开价举复(2015)1号《价格举报答复书》一案,于2015年5月5日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魏胜武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魏胜武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魏胜武负担。审 判 长  酒��审 判 员  伍 微人民陪审员  张 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鹏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