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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阿执字第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与马权,甄艳玲,陈大微,陈荣权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甄艳玲,马权,陈荣权,陈大微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阿执字第1163号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所在地哈尔滨市阿城区延川大街68号。法定代表人李忠,职务行长被执行人甄艳玲,男,1959年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马权,男,195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陈荣权,男,1970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被执行人陈大微,男,1984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址哈尔滨市阿城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4)阿河商初字第44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6月12日依法受理了申请执行人哈尔滨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阿城支行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甄艳玲、马权、陈荣权、陈大微借款纠纷一案,执行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了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信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哈尔滨市阿城区人民法院(2015)阿执字第1163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程序终结后如符合立案条件时可重新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付志强审判员  王洪君审判员  刘向晨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 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