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阜商初字第003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与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其见等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其见,凌晓宇,邹红霞,邓克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商初字第00335号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办公楼。法定代表人徐静平,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周应青,江苏苏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县经济开发区协鑫大道15号。法定代表人邹其见,该公司董事长。被告邹其见,市民。被告凌晓宇(系邹其见之妻),市民。被告邹红霞,市民。被告邓克胜,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昊天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邹其见、凌晓宇、邹红霞、邓克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8710元,减半收取34355元(原告已预交68710元),由原告江苏开源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吴金洲审 判 员 曹益武代理审判员 梁晓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静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