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万法民初字第077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0
案件名称
谭松与何爱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谭某,何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万法民初字第07742号原告谭某。委托代理人冯久,重庆市万州区周家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一般授权)。被告何某某。原告谭某诉被告何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代元令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久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何某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期满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谭某诉称,2015年1月26日,被告何某某因做生意需要周转资金,与原告签订借款合同,约定借款25000元,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止,月利率按照2%计算。合同签订后,原告从自己的农商行账号汇款25000元到被告的账号上。现借款早已到期,经原告多次催收无果,请求判决被告立即返还借款本金25000元及利息;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何某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2015年1月26日,原告谭某与被告何某某签订《借款合同》,约定被告何某某向原告谭某借款25000元用于偿还工商银行车贷,借款期限从2015年1月26日起至2015年2月25日下午四时止;利息和本金的偿还顺序为先偿还利息后偿还本金;借款利息为月息2%,每月25日前支付。《借款合同》同时约定若被告何某某未按时履行还款义务,每日应按照逾期金额的3‰向原告谭某支付违约金。《借款合同》签订当日,原告谭某通过其在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的账户6228851059855634向被告何某某指定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万州支行账户6215281016408035转账支付25000元。借款后,被告何某某于2015年2月28日向原告谭某支付利息2500元,3月31日支付利息1490元,4月9日支付利息1000元,4月29日支付利息1000元,5月4日支付利息1000元,未返还本金。原告谭某要求被告何某某返还借款未果向本院提起诉讼。庭审中,原告谭某愿意将被告何某某多支付的利息折抵本金予以品除。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转账业务凭证、中国建设银行万州白岩路支行银行卡交易明细等证据以及原告当庭陈述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何某某向原告谭某借款25000元的事实,有原告谭某提供的借条及银行转账记录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原、被告在借条中约定了还款时间,被告何某某应自原告谭某实际提供借款之日起一个月内返还本金,但被告何某某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已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原告谭某要求被告何某某返还借款本金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谭某愿意将被告何某某多支付的利息冲抵本金,经本院核算,被告何某某已实际多支付原告谭某利息5183元,该部分冲抵本金后,被告何某某实际尚欠原告谭某借款本金19817元(见附件)。“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借款人未按照约定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原、被告虽未在借款合同中约定逾期利息的计算标准,但对借款利息做了明确约定,逾期利息应当按照借款利息计算,对原告谭某要求被告何某某按照月息2%支付逾期利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何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原告谭某借款本金19817元及逾期利息(以本金19817元为基数,从2015年5月26日起至借款还清之日止,按照月息2%计算)。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6元,减半收取213元,由被告何某某负担。该款原告谭某已垫付,被告何某某在还款时迳付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本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判决确定的给付义务。一方不履行时,权利人可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间为本判决确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二年。代理审判员 代元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蔡栋楠附件:何某某借款利息冲抵本金计算表利息起止时间本金应付利息实付利息冲抵本金2015.1.26-2.2525000元500元(2%)2500元2000元2015.2.26-3.2523000元460元1490元1030元2015.3.26-4.2521970元439元2000元1561元2015.4.26-5.2520409元408元1000元592元2015.5.26-本金还清之日19817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