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瓯民初字第19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支行与李润珠、徐润英、李代荣、黄长钦、余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建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瓯民初字第1963号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住所地建瓯市。负责人郑邦燮,行长。委托代理人林丹。委托代理人叶善乐。被告徐润英,住建瓯市。被告李润和,住建瓯市。被告李代荣,住建瓯市。被告黄长钦,住建瓯市。被告余基,住建瓯市。本院在受理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与被告徐润英、李润和、李代荣、黄长钦、余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以与被告已自行和解为由,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建瓯市支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6元,减半收取为198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徐云龙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潘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