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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初字第82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原告晋江东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勤、广州市海珠区海鲨堡鞋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晋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晋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晋江东洋鞋业有限公司,XX勤,广州市海珠区海鲨堡鞋业经营部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初字第8254号原告晋江东洋鞋业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晋江市。法定代表人黄向东,该公司董事长。被告XX勤,住江西省彭泽县。被告广州市海珠区海鲨堡鞋业经营部,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海珠区。经营者林特尉。本院在审理原告晋江东洋鞋业有限公司与被告XX勤、广州市海珠区海鲨堡鞋业经营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以欲与二被告自行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理由正当,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晋江东洋鞋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282元,减半收取2141元,由原告晋江东洋鞋业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黄东来代理审判员  吴水泉人民陪审员  张蓬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汀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