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8-03
案件名称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与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管辖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粤高法立民终字第55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法定代表人:叶德林。委托代理人:胡国利,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候丽鹏。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余国平。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住所地:广东省清远市。法定代表人:邱劲刚,镇长。上诉人广东新明珠陶瓷集团有限公司(下称新明珠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政府(下称清城区政府)、清远市清城区源潭镇人民政府(下称源潭镇政府)合同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的规定,对于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广东省辖区内的,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为1亿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本案各方当事人均在广东省辖区内,诉讼标的额为65320000元,故源潭镇政府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源潭镇政府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成立,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处理。新明珠公司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裁定源潭镇政府关于案件管辖权的异议不成立。主要事实和理由:(一)关于本案管辖法院的确定,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原审法院不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原审裁定适用法律错误。上诉人于2015年4月30日前往原审法院立案,原审法院在当天收取了上诉人的诉讼材料并开具了加盖原审法院收件章的诉讼材料接收回执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5]7号)自2015年5月1日才开始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司法原则,上述通知不应当成为确定本案管辖法院的依据。(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通知》以及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调整第一审民商事纠纷案件级别管辖标准的通知》(粤高法[2008]111号)的规定,原审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金额为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金额为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本案的诉讼标的仅本金就达到65320000元,显然符合原审法院的级别管辖标准,且上诉人住所地并非××××市辖区内,故本案应当由原审法院管辖。清城区政府、源潭镇政府未在法定期限内提交书面答辩意见。经查,原审法院于2015年4月30日收到新明珠公司提交的民事起诉状。本院认为:本案是因级别管辖异议提起的上诉,诉讼标的金额为89635802.11元。根据上述查明的事实,新明珠公司提起本案诉讼的时间为2015年4月30日,且新明珠公司住所地在佛山市,并非××××市辖区,根据起诉时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的规定,原审法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原审法院裁定将本案移送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审理不当,本院予以纠正。新明珠公司请求撤销原审裁定的上诉请求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清中法民二初字第10号民事裁定;二、本案由广东省清远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审 判 长 邵静红代理审判员 符 容代理审判员 吴 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耿丽丽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经过阅卷和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商事案件标准》“广东省:一、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上的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案件……;二、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商事案件:1、广州、深圳、佛山、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5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5000万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4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2、珠海、中山、江门、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3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3、汕头、潮州、揭阳、汕尾、梅州、河源、韶关、清远、肇庆、云浮、阳江、茂名、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诉讼标的额在3亿元以下2000万元以上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下1000万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本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民商事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