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77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彭钦福与刘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监利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监利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彭钦福,刘良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监利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监利民初字第01777号原告彭钦福。被告刘良明。原告彭钦福诉被告刘良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日立案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彭钦福撤回对被告刘良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800元,减半收取1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蔡 端 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为(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