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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永民二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原告刘瑞宝与被告高培全、永昌县永和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瑞宝,高培全,永昌县永和物业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永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民二初字第298号原告刘瑞宝,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高培全,男,汉族,甘肃省永昌县人。被告永昌县永和物业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瑞宝与被告高培全、永昌县永和物业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瑞宝于2015年9月14日以与被告高培全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瑞宝的撤诉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瑞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刘瑞宝负担。审判员  张永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