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江开法执字第15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4-07
案件名称
许添浓与许买智、许福祥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许添浓,许买智,许福祥,许欢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开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江开法执字第1549号申请执行人许添浓,男,1948年1月20日。被执行人许买智(曾用名许买志),男,1953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许福祥,男,1983年10月12日出生。被执行人许欢兰,女,1979年6月29日出生。本院依照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江开法水民初字第33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被执行人应清还欠款共计50000、利息23750元(暂计至2015年7月31日)、案件受理费1319元及双倍支付迟延履行债务期间的利息给申请人,并承担上述案件执行费1026元,上述合计共76095元;根据申请人的请求,本院依法予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许买智(曾用名许买志)、许福祥、许欢兰的银行存款7609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关晖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振棠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