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于民一初字第0220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王某某与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于民一初字第02205号原告:王某,女,1980年2月25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北京市朝阳区。委托代理人:王振军,男,1957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沈阳市于洪区,系原告父亲。被告:王某,男,1980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木工,现住沈阳市于洪区。委托代理人:邓秀梅,女,1964年7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沈阳市铁西区壮工街2甲6,系沈阳市于洪区沈辽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诉被告王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85元,减半收取942.5元,由原告王某承担。审判员 谷 硕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晨煜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