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催字第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南阳市宛城区瑞鑫纺织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南阳市宛城区瑞鑫纺织配件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北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北民催字第9号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瑞鑫纺织配件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增民。委托代理人翁德清。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瑞鑫纺织配件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案受理后依法于2015年7月13日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号码30800053/94373220,出票人为鹤壁市四季青农产品批发市场、收款人为河南林豫建安集团有限公司、持票人为南阳市宛城区瑞鑫纺织配件有限公司、付款行为招商银行安阳分行文化宫支行,票面金额为人民币五万元整的银行承兑汇票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南阳市宛城区瑞鑫纺织配件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申请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郭永革人民陪审员 赵 青人民陪审员 王海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黄宝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