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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巴大民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跃平与杨正忠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跃平,杨正忠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里坤哈萨克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巴大民初字第58-1号原告:刘跃平,男,汉族,1955年8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地区。被告:杨正忠,男,汉族,1968年3月出生,住新疆哈密地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刘跃平诉被告杨正忠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并提供了担保,要求对被告杨正忠在巴里坤县大河镇财政所的补贴款进行诉讼保全,保全金额为2025元。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被告杨正忠在巴里坤县大河镇财政所的补贴款2025元进行诉讼保全。保全期间停止办理以支付等形式转移所有权的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祁海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