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宽执字第43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2
案件名称
张喜林与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喜林,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宽执字第434号申请执行人张喜林,男,汉族,现住长春市南关区。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长春市长江路经济开发区步行街。法定代表人包文斌,总经理。申请执行人张喜林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1)宽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5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对被执行人长春市路路通鞋业有限责任公司予以强制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中,经司法查询,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2011)宽民初字第2542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终结,待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春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赵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