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昌民初字第79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中国联合网络通讯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昌民初字第7928号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南大街6号。法定代表人汪世昌,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宇,男,1992年2月18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方静,北京市威正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不祥。法定代表人程小京,经理。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与被告北京绚丽阳光老年服务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诉称,2004年3月19日,被告申请电话装机业务,几年时间共申请电话10余部,至2008年,被告共欠原告通信费9658.64元,故起诉要求被告给付通信费9658.64元及违约金2665.71元。本院认为,按原告提供的被告住址,无法查找到被告下落,现被告下落不明,仅从原告提供的证据材料无法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中国联合网络通信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玉民人民陪审员 陈英方人民陪审员 孙玉凤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赵 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