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初字第013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邢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邢某,刘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临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初字第01348号原告邢某(曾用名邢某乙),农民。被告刘某,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邢某与被告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邢小利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邢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邢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邢某负担。审判员 陈 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佳杰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