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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辽阳县小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尚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辽阳县小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尚庆林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阳市文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辽阳文圣民一初字第00410号原告:辽阳县小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文圣区小屯镇法定代表人:刘玉伯,系该公司经理。被告:尚庆林,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辽阳县小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尚庆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辽阳县小屯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68元,减半收取184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王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李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