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晋民申字第87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12-27
案件名称
郑保国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北车辆段劳动争议民事再审审查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郑保国,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北车辆段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申字第874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郑保国,男,1962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临汾市尧都区解放路变电一工区*****号。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北车辆段。住所地:侯马市北站街*号。负责人:张思,该段段长。郑保国与大秦铁路股份有限公司侯马北车辆段(以下称大秦侯马北车辆段)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19日作出的(2015)临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郑保国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郑保国的再审请求:(1)撤销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临民终字第446号民事判决;(2)依法改判被申请人给再审申请人恢复工作,确认劳动关系,赔偿因解除劳动关系造成的经济损失110万元;(3)诉讼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主要申请理由:原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1987年再审申请人由北京铁路局招工分配到临汾车辆段(现在的大秦侯马北车辆段)工作。1989年10月20日,因盗窃列车货物,被铁路运输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后因有病被监外执行。申请人自1990年1月起多次找到单位各领导要求上班,一直未解决。再审申请人于2014年4月在被申请人处档案室查询到二份车辆段和北京铁路分局于1990年就己下达的“关于开除郑保国路籍的决定”,一份打印一份手抄,均有公章,却至今没向申请人送达、通知、公示,申请人一直不知有开除令一事。于是,申请人于2014年5月25日委托律师向被申请人发出律师函,请求就此事给予书面答复。2014年5月29日,被申请人书面回复函称:再审申请人与单位(大秦侯马北车辆段)无任何关系。只是从2005年撤销的原太原铁路局侯马北车辆段遗留的部分文书档案资料中查询到一份有关原告受处分的人事命令。至于关于原告受处分的人事命令具体内容是什么,却没有给予说明。无奈再审申请人立即向临汾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几天后劳动仲裁委以本案已超过法定仲裁时效为由于2014年6月23日下达:临汾市劳动仲裁不字(2014)第6号不予受理通知书。申请人即依法向被申请人所在地侯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审中再审申请人(原告)向被告提及:要求被告向法庭出示开除令,开除令送达程序、过程及依法开除应当履行的手续。被告在一审均无正面、合法回答,只是回答档案里有原告受处分的人事命令。被告对原告所提问题要求均不能依法回答。当时执行的是《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条例明文规定:企业开除职工必须将开除令送达职工本人签收才可生效。而被告大秦侯马北车辆段不但没有将开除令送达本人,甚至都没有告知过一次,这就说明这个开除决定没有依法生效,法庭却认可开除令,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己超过仲裁申诉时效,再审申请人(原告)不服一审判决,向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中,再审申请人要求被告向法庭出具开除令证据,证明开除令依法送达过程。证实再审申请人知道并签过字等程序。而被告却不予回答,只是说档案里有一份人事处分命令。而二审法庭也只是简单地认可开除令的存在,推定再审申请人“应当知道,开除令生效”。两个判决书在被告提供不出任何证据的情况下,就简单地推定再审申请人在1990年就知道开除令,而且生效,从那时起计算诉讼时效期,完全是违背法律规定的。本院查明的案件事实与原审查明的基本案件事实一致。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郑保国1987年由北京铁路局招工分配到临汾车辆段(现在的大秦侯马北车辆段)工作,1990年因犯盗窃罪被铁路运输法院判处五年有期徒刑,后因有病被监外执行。申请人1990年找到被申请人大秦侯马北车辆段要求解决工作问题,大秦侯马北车辆段因为申请人受过刑事处罚未安排申请人再回到本单位工作,由此可以认定申请人于1990年找原单位解决工作问题时就已经知道自己的权益已受到侵害,但其却在长达24年后的2014年才就劳动争议问题提起劳动仲裁和诉讼,确已超过法定时效。故原审法院认定申请人郑保国提起劳动仲裁时已明显超过法定时效并无不当,本院对郑保国的申诉理由不予采信。综上,再审申请人郑保国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再审申请人郑保国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郭建岗审 判 员 李 晶代理审判员 吴 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穆五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