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一初字第26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焦自国与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自国,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610号原告:焦自国,居民,被告: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东港区西外环路北首。法定代表人:李宜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张红亮,该公司法律顾问。本院在审理原告焦自国与被告山东日正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一案中,原告焦自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告焦自国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50元,减半收取2525元,由原告焦自国负担。审 判 长 王邱信人民陪审员 万德林人民陪审员 刘 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隋秀芹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