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54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林琳不当得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林琳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天津市河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5497号原告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润东大厦1903。负责人苗健,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雨倩,该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刚绪伟,该公司职工。被告林琳,无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林琳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原告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行处分诉讼权利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明游天下国际旅游投资(北京)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员 常春丽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法官助理 赵国海书 记 员 张金改附:本裁判文书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