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禹执字第16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6-2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申请执行郭少雨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禹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郭少雨,白静丽,郭风岭,赵小芹,杨宏业,王秋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禹执字第1600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负责人:刘磊,职务:行长。地址:禹州市远航路11号。被执行人郭少雨,男,汉族,生于1982年11月4日,住禹州市顺店镇刘村*组。被执行人白静丽,女,汉族,生于1980年6月13日,系郭少雨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郭风岭,男,汉族,生于1963年11月23日,住禹州市花石镇闫寨村*组。被执行人赵小芹,女,汉族,生于1963年5月9日,系郭风岭之妻,住址同上。被执行人杨宏业,男,汉族,生于1956年7月24日,住禹州市花石镇山张村*组。被执行人王秋芳,女,汉族,生于1954年10月16日,系杨宏业之妻,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禹州市支行申请被执行人郭少雨、白静丽、郭风岭、赵小芹、杨宏业、王秋芳合同纠纷一案,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禹民金初字第152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为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逃避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郭少雨、白静丽、郭风岭、赵小芹杨宏业、王秋芳的银行存款40000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在有关单位的收入4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俊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陈焕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