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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赛刑初字第0039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3

案件名称

云某某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呼和浩特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赛罕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赛刑初字第00397号公诉机关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云某某,女,1979年10月14日出生于呼和浩特市,蒙古族,中专文化,无业,现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4年12月22日被呼和浩特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以呼赛检公诉刑诉(2015)3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杜敏、刘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云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云某某在内蒙古银行办理了一张百灵公务卡。2013年9月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云某某使用该公务卡累计透支人民币2.6万元,从2013年10月28日开始逾期,截止案发其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共计1.95534万元,经内蒙古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云某某偿还了银行全部欠款。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据以认定被告人云某某恶意透支信用卡,经发卡银行多次催缴后仍不归还,共计人民币1.95534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四)项、第二款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云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作了供认。经审理查明,2013年7月23日,被告人云某某在内蒙古银行办理了一张百灵公务卡。2013年9月至11月30日期间,被告人云某某使用该公务卡累计透支人民币2.6万元,从2013年10月28日开始逾期,截止案发其累计透支本金人民币1.95534万元,经内蒙古银行工作人员多次催缴未归还。案发后,被告人云某某偿还了银行全部欠款。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报案书,云某某公务卡申请资料,云某某公务卡逾期催收材料,云某某公务卡交易明细流水,证明及相关材料,内蒙古银行营业执照及组织机构代码证,证人胡培超证言,被告人云某某供述,常住人口基本信息。以上证据经当庭举证、质证,被告人云某某均无异议,本院认为来源合法、客观、相互印证,均予采信。本院认为,被告人云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期限透支人民币共计1.95534万元,数额较大,且经发卡银行多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恶意透支,其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云某某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酌情可以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云某某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五日之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王东晖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莉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