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拱商初字第156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万浩天与万浩天、陈宝国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万浩天,陈宝国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拱商初字第1565号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小明。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宋昱坊。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葛舜卿。被告:万浩天,现羁押于金华监狱。被告:陈宝国。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万浩天、陈宝国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6747元,由原告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周小林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周 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