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安民初字第232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谢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溪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溪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安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安民初字第2321号原告李某某,女,1974年7月2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委托代理人王思明,福建省安溪县法律服务中心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男,1973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安溪县人,住福建省安溪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某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长苏荣杰审判员张晓娟人民陪审员林振宝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王杰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