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9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上海统领印刷发展有限公司与黄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统领印刷发展有限公司,黄永强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松民二(商)初字第1919号原告上海统领印刷发展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仲移。委托代理人庞星原。被告黄永强。原告上海统领印刷发展有限公司诉被告黄永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蒋慧独任审判,并于同年8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庞星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黄永强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上海统领印刷发展有限公司诉称:被告曾是原告的员工,2012年11月13日被告因“家庭急用”向原告借款15,000元,双方约定被告应于2014年11月13日归还借款,原告于当天向被告出借现金15,000元。2014年9月,被告因突发“脑出血”被送至医院抢救,后自行返回老家,与原告脱离劳动关系。2015年6月,原告收到被告提出的劳动争议申请,因本案所涉借贷系因劳动关系产生,故原告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要求被告归还借款,但仲裁委员会经过审核后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故原告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返还借款15,000元。被告黄永强未发表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被告原系原告的员工。2012年11月13日,被告填写暂支单1份,载明受款人为黄永强、暂支事由为家里急用、暂支金额为15,000元,被告黄永强并在暂支单的“受款人签收”栏签字。原告同时在暂支单的“暂支事由”栏记载“借款”,并填写预计归还日期为2014年11月13日。2014年9月13日,被告因突发脑溢血进入医院治疗,后没有再回原告处上班。2015年5月26日,被告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原告支付拖欠的工资、疾病救济费、医疗补助费等。在2015年6月24日的仲裁庭开庭过程中,原告要求将本案所涉15,000元借款抵作工资一并处理,但被告认为与仲裁案件无关,不同意一并处理。2015年7月9日,该委员会作出裁决书,其中并未对本案所涉借款进行处理。另查明,原告曾于2015年6月8日就本案所涉借款向上海市松江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但该委员会认为不属于其受理范围,故不予受理。以上事实,由原告提供的暂支单、仲裁庭审理笔录、裁决书、通知书等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原告提供的暂支单等证据可以证明被告向原告借款15,000元的事实,在仲裁案件的审理过程中被告对此也没有进行否认。现暂支单中记载的归还日期已经届满,故被告应当偿还原告借款15,000元。被告黄永强未到庭参加诉讼,且未发表答辩意见,视为放弃其答辩权利,对此产生的法律后果应由其自行承担。因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黄永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统领印刷发展有限公司借款15,000元。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87.50元,由被告黄永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交付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蒋慧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朱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