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皇执字第19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蒋玲与被执行人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一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皇执字第1957号申请执行人蒋玲。被执行人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蒋杰,系该公司总经理。申请执行人蒋玲与被执行人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作出(2015)皇民二初字第617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5年7月2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因故未能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协助义务,现申请执行人方岩申请强制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行人沈阳金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位于沈阳市皇姑区黄河北大街268-31号312室商品房,为申请执行人蒋玲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董 宁审判员 倪金文审判员 姜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袁 英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