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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民初字第4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林爱姬与林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清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民初字第456号原告林爱姬,女,住福建省清流县。被告林忠华,男,住福建省清流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林爱姬与被告林忠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林爱姬于2015年9月14日以其决定与被告自行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三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爱姬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35元,减半收取267.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巫启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罗建华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