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刑初字第4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被告人曾某某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德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曾某某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武刑初字第408号公诉机关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曾某某,男,1990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2014年12月16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3日经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常德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15年8月27日由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以常武检公诉刑诉(2015)38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2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黄思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9月21日19时14分许,被告人曾某某驾驶湘J287**轻型厢式货车载快递件沿常德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汽车总站出口路段,遇被害人王某沿常德大道由北向南步行通过人行横道至该处,由于曾某某驾车注意观察不够、驾驶机件不符合技术标准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且遇行人通过人行横道未避让,造成湘J287**轻型厢式货车受损,王某受伤后经常德市第一中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经交警直属四大队认定,曾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后经常德市交警支队复核认定,曾某某负该事故的全部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曾某某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曾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1、户籍资料;2、归案材料;3、机动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4、证人毛某某、黄某某的证言;5、常广司鉴(2014)病鉴字第65号尸体检验报告书;6、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司鉴(2014)交检字第207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痕迹检验报告书;7、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司鉴(2014)交检字第208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技术状况检验报告书;8、常德市司法鉴定中心常司鉴(2014)交检字第209号道路交通事故车辆行驶速度检验报告书;9、常公交认字(2014)第00070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常公交核字(2014)第52号交通事故复核结论、常公交重认字(2014)第0007000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及送达回执;10、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12、调解协议书及谅解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曾某某违反交通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曾某某在事故发生后主动报警并在现场等候调查,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曾某某积极赔偿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曾某某的犯罪情节及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可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依法对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曾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常德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员 张旭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张 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