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执恢字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郝强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彦淖尔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郝强,刘清德,吕爱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巴彦淖尔市临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执恢字19号申请执行人郝强,个体。被执行人刘清德,个体。被执行人吕爱军,个体。本院在执行郝强申请执行刘清德、吕爱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本案暂无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2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临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临民初字第541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董 弘执行员 王 枫执行员 王世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杨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