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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5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于敬海、黄二影等与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席伦清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砀民一初字第01755号原告:于敬海,男,1963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黄二影,女,1963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原告:曹彩丽,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于耀博,男,2009年3月3日出生,汉族,学生,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曹彩丽,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原告:于耀杰,男,2012年1月22日出生,汉族,儿童,住址同上。法定代理人:曹彩丽,女,1985年3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上述五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肖益锋,安徽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砀山县。法定代表人:张允林,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黄若汉,安徽梨都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席伦清,男,1951年11月30日出生,汉族,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员工,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于敬海、黄二影、曹彩丽、于耀博、于耀杰与被告国网安徽砀山县供电有限责任公司、席伦清触电人身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因被告案情复杂、争议较大不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吕清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萌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