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莆民终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黄志锋与程秀连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莆田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莆民终字第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黄志锋,男,1976年10月10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程秀连,女,194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原审被告吴爱冰,女,1980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上诉人黄志锋因与被上诉人程秀连、原审被告吴爱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莆田市城厢区人民法院(2015)城民初字第2920-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黄志锋上诉称: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荔城区,本案应由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莆田市荔城区人民法院审理。被上诉人程秀连未作答辩。本院经审查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上诉人主张其经常居住地在莆田市荔城区,但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本院不予采信。上诉人的住所地在莆田市城厢区,原审法院作为上诉人住所地法院对本案进行管辖并无不当。上诉人上诉理由不能成立,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案管辖权异议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由上诉人黄志锋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黄荣华审判员赵雪花代理审判员谢晓荔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黄娴花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