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信中法执字第66-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明荣申请执行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明荣,杨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信中法执字第66-4号申请执行人杨明荣,女,汉族,1965年9月7日出生,住信阳市浉河区。被执行人杨萍,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杨明荣申请执行杨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萍按照(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271万元本金及利息,于2015年9月11日偿还杨明荣10万元。同日,对未还的261万元本金及利息自愿签订和解协议,协议约定杨萍于2015年11月12日前偿还杨明荣40万元,2015年11月12日前同意本院对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2015年11月12日以后,对本案申请恢复执行。据此,本院按照双方签订的和解协议,对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信中法民初字第18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杨荣光审判员  王 明审判员  叶 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 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