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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遂民初字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二会与被告郭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会,郭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01040号原告张二会,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郭朋,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会与被告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会于2015年9月14日以找不到被告郭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二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会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二会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