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遂民初字0104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原告张二会与被告郭朋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遂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遂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二会,郭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遂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遂民初字01040号原告张二会,女,汉族,住遂平县。被告郭朋,男,汉族,住遂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张二会与被告郭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张二会于2015年9月14日以找不到被告郭朋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二会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二会撤诉。案件受理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二会负担。审判员 李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王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