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关曼诉聂宗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曼,聂宗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83号原告:关曼,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聂宗辉,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曼诉被告聂宗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曼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曼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