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30

案件名称

关曼诉聂宗辉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曼,聂宗辉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涡民一初字第02783号原告:关曼,女,1988年7月12日出生,回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被告:聂宗辉,男,1986年5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涡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关曼诉被告聂宗辉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关曼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曼提出撤诉的理由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关曼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张 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邓建国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