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翔民初字第22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张聪颖诉福建省康嘉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翔民初字第2208号原告张聪颖,女,1979年9月6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廖斌盛、官亚婧,福建东方格致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福建省康嘉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火炬高新区(翔安)产业区同龙二路890号五层,组织机构代码:56281749-3。法定代表人缪泽华。本院在受理原告张聪颖与被告福建省康嘉宏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后,于2015年7月24日向原告张聪颖送达了受理案件通知书,明确告知其应于收到该通知书后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但原告张聪颖在该期限内既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案件受理费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照原告张聪颖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江自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代)林惠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