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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桃执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02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佩纯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桃执字第9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桃江县桃花江镇资江路**号。法定代表人文泽新,系该支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汪电波,男,1960年6月28日出生,汉族,系该支行工作人员,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执行人刘佩纯,女,1966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桃江县牛田镇临市街村月形仑村民组。本院于2015年3月23日受理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佩纯信用卡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桃民二初字第368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刘佩纯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在规定的期限内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即给付申请执行人558760.68元,并负担案件受理费4694元、执行费7988元,但被执行人刘佩纯至今未履行。经查实,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刘佩纯信用卡纠纷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二、申请执行人在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期限的限制,被执行人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爱宝审 判 员  崔益沙代理审判员  潘维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吴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