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沂南保字第62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25
案件名称
聂胜文与尹纪光因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损害责任纠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沂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沂南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聂胜文,尹纪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沂南保字第629号申请人:聂胜文,男1983年6月8日出生,住沂南县。被申请人:尹纪光,男,1983年11月16日出生,住沂南县。申请人聂胜文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申请查封被申请人尹纪光驾驶的鲁Q5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保全价值5万元;并向本院提供担保人聂逢利所有的鲁Q8X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向本院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尹纪光驾驶的鲁Q5XX**号北京现代牌小型轿车一辆;二、查封担保人聂逢利所有的鲁Q8XX**号东风雪铁龙牌小型轿车。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依法解除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遵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戚强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