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陇执字第0036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27
案件名称
王小龙与韩小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小龙,韩小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八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陇执字第00360号申请执行人王小龙,男,生于1972年9月23日。被执行人韩小杰,男,生于1981年8月13日。王小龙与韩小杰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生效的(2013)陇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向被执行人韩小杰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韩小杰限期履行向申请执行人王小龙支付案件款人民币6950.00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50.00元的义务。被执行人韩小杰未自觉履行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龙欠款义务。本院遂对查询到被执行人韩小杰银行存款3519.01元予以强制扣划,现被执行人韩小杰已经支付申请执行人王小龙欠款人民币3469.01元。对剩余应支付的欠款申请人王小龙自愿放弃要求被执行人韩小杰继续履行支付义务,并同时对被执行人韩小杰应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自愿放弃。对此本院予以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7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陇县人民法院(2013)陇民初字第0026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建峰审判员 王建敏审判员 李 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小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