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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都江执字第50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黄从宽与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都江堰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都江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从宽,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都江堰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都江执字第500号申请执行人黄从宽,男,1956年2月27日出生,汉族,系都江堰市顺昌钢架租赁部业主,住湖北省红安县。被申请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法定代表人蔡彦,公司执行董事。关于黄从宽与被告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奥博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4)都江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逾期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黄从宽于2015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即向申请执行人黄从宽给付租赁费378004.31元和迟延履行金,负担案件执行费人民币557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本院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调查,现未查找到被执行人目前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可供执行线索。2015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申请执行人黄从宽达成分期付款的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此次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申请执行人黄从宽给付租赁费378004.31元和迟延履行金。现被执行人四川奥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未履行。二、终结(2014)都江民初字第243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义务。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情形消失,申请执行人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继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岳崇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