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任民初字第35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2
案件名称
许宁、李玉兰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任民初字第3552号原告许宁。原告李玉兰。二原告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杨忠华。原告许福荣。原告田淑芳。原告许福荣、田淑芳共同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许宁。本院在审理原告许宁、李玉兰、许福荣、田淑芳与被告济宁市第一人民医院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许宁、李玉兰、许福荣、田淑芳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许宁、李玉兰、许福荣、田淑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250元,减半收取3125元,由四��告负担。审判长 朱玉红审判员 王 芳审判员 刘 威二0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刘 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