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什邡执字第383-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潘锐与李国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什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什邡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锐,李国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什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什邡执字第383-1号申请执行人:潘锐,男,汉族,住什邡市方亭通站路东段。被执行人:李国会(系冯清云之妻),汉族,住什邡市师古镇。潘锐诉李国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什邡市人民法院于2013年11月7日作出的(2013)什邡民初字第1026号民事判决书己经发生法律效力,潘锐于2015年6月1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国会暂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潘锐于2015年9月9日书面向本院请求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什邡民初字第1026号��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颜 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曾令明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