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法执字第40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曹丽申请执行集贤县计量器具商店劳动争议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集贤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集贤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曹丽,集贤县计量器具商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黑龙江省集贤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法执字第406号申请执行人曹丽,女,52岁。被执行人集贤县计量器具商店。曹丽申请执行集贤县计量器具商店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7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5年7月20日立案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6月16日作出(2015)集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8日发生法律效力。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集贤县计量器具商店于2015年6月15日经集贤县工商行政管理局注销,故本案无明确的被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曹丽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卢秉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嘉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