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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立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0-19

案件名称

宁志刚与XX宽、唐贵琼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宁志刚,XX宽,唐贵琼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立保字第54号申请人:宁志刚,男,汉族,1965年8月15日出生,无固定职业,现住新疆博湖县。被申请人:XX宽,男,汉族,1960年6月出生,个体户,现住温宿县。被申请人:唐贵琼,女,汉族,约49岁,个体户,现住温宿县。申请人宁志刚因被申请人XX宽、唐贵琼买卖合同纠纷为由,于2015年9月11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保全被申请人XX宽、唐贵琼位于阿克苏市直销店房产。申请人宁志刚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宁志刚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XX宽、唐贵琼位于阿克苏市直销店。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勇胜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红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