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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彭山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开清与林秀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郭开清。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清与被告林秀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开清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开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郭开清负担。审判员  谌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