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彭山民初字第133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4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郭开清与林秀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眉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彭山民初字第1338号原告郭开清。委托代理人帅建红,四川同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林秀琼。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开清与被告林秀琼侵权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郭开清于2015年7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开清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100元,由原告郭开清负担。审判员 谌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谢欢 搜索“”